煤礦安全規程第壹百條規定,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二州陵脊氧化冊滲碳的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0.5。這個百分比是按照體積百分汪碧比計的。
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煤礦安全規程》第壹百三十五條 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於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4規定。
甲烷、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濃度按本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井中所有氣體的濃度均按體積百分比計算。
采掘工作面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於多少,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多少 采掘工作面進風流中的氧氣濃度不得低於20%;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0.5%;礦井總回巷或壹翼回風巷中二氧化碳(或瓦斯)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或瓦斯濃度超過1%)時,必須停止作業,撤離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