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主要統計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等。
《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453號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統計法》所指的統計,是指運用各種統計方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等活動的總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項目分類,由國家統計局規定、調整。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是由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於2004年9月5日頒布的文件。2018年7月4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決定》,於2018年08月11日發布並開始執行新的《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
人口普查對象提供的資料,應當依法予以保密。普查機構和普查機構工作人員、普查指導員、普查員(以下統稱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單位及其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