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裝藥1、壹般規定1)、裝藥前應對作業場地、爆破器材堆放場地進行清理,裝藥人員應對準備裝藥的全部炮孔、藥室進行檢查。2)、從炸藥運入現場開始,應劃定裝藥警戒線,警戒線內禁止煙火,並不應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源和手持式或其他移動式通訊設備進入警戒區域。3)、炸藥運入警戒區後,應迅速分發到各裝藥孔口或裝藥硐口,不應在警戒區臨時集中堆放大量炸藥,不應將起爆器材、起爆藥包和炸藥混合堆放。4)、搬運爆破器材應輕拿輕放,裝藥時不應沖撞起爆藥包。5)、在黃昏或夜間等能見度差的條件下,不宜進行露天及水下爆破的裝藥工作,如確需進行裝藥作業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保證作業安全。6)、炎熱天氣不應將爆破器材在強烈日光下暴曬。7)、爆破裝藥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8)、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m以外可裝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應使用電壓不高於36V的照明器材。9)、從帶有電雷管的起爆藥包或起爆體進入裝藥警戒區開始,裝藥警戒區內應停電,應采用安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照明。10)、各種爆破作業都應做好裝藥原始記錄。記錄應包括裝藥基本情況、出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措施。2、人工裝藥1)、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應遵守《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起爆體、起爆藥包應由爆破員攜帶、運送。2)、炮孔裝藥應使用木質或竹制炮棍。3)、向藥體插入雷管時,應首先用木制或銅制專用工具插破藥卷壹端中心,再將雷管從中心位置完全插入藥卷內,不準使用雷管直接向藥卷插入。4)、不應往孔內投擲起爆藥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藥,起爆藥包裝入後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後續藥卷直接沖擊起爆藥包。5)、裝藥發生卡塞時,若在雷管和起爆藥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屬長桿處理。裝入雷管或起爆藥包後,不應用任何工具沖擊、擠壓。6)、在裝藥過程中,不應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中的導爆管、導爆索和電雷管腳線。二、爆破警戒和信號1、爆破警戒1)、裝藥警戒範圍由爆破技術負責人確定,裝藥時應在警戒區邊界設置明顯標誌並派出崗哨。2)、爆破警戒範圍由設計確定。在危險區邊界,應設有明顯標誌,並派出崗哨。3)、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警戒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實施;其他爆破作業項目的安全警戒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4)、執行警戒任務的人員,應按指令到達指定地點並堅守工作崗位。2、信號1)、預警信號:該信號發出後爆破警戒範圍內開始清場工作。2)、起爆信號:起爆信號應在確認人員、設備等全部撤離爆破警戒區,所有警戒人員到位,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發出。起爆信號發出並經指揮長確認下令後方準起爆。3)、解除信號:安全等待時間過後,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範圍內檢查、確認安全後,報請現場技術負責人同意,方可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在此之前,崗哨不得撤離,不允許非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範圍。4)、各類信號均應使爆破警戒區域及附近人員能清楚地聽到或看到。三、爆後檢查1、爆後檢查等待時間1)、露天淺孔、深孔、特種爆破,爆後應超過5min,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如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15min後才能進入爆區檢查。2)、露天爆破經檢查確認爆破點安全後,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許作業人員進入爆區。3)、地下礦山和大型地下開挖工程爆破後,經通風吹排煙、檢查確認井下空氣合格、等待時間超過15min後,方準許作業人員進人爆破作業地點。4)、拆除爆破,應等待倒塌建(構)築物和保留建築物穩定之後,方準許人員進入現場檢查。5);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標準未規定的其他爆破作業,爆後的等待時間,由設計確定。但硐室爆破後的等待時間不應少於15min。2、爆後檢查1)、爆破後應檢查的內容有:--確認有無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穩定,有無危坡、危石、危墻、危房及未炸倒建(構)築物;--地下爆破有無瓦斯及地下水突出、有無冒頂、危巖,支撐是否破壞,有害氣體是否排除;--在爆破警戒區內公用設施及重點保護建(構)築物安全情況。3、檢查人員1)、A、B級及復雜環境的爆破工程,爆後檢查工作應由現場技術負責人、起爆組長和有經驗的爆破員,安全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2)、其他爆破工程的爆後檢查工作由安全員、爆破員***同實施。4、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置1)、檢查人員發現盲炮或懷疑盲炮,應向爆破負責人報告後組織進壹步檢查和處理;發現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查處理;在上述情況下,不應發出解除警戒信號。2)、發現殘余爆破器材應收集上繳,集中銷毀。3)、發現爆破作業對周邊建(構)築物、公用設施造成安全威脅時,應及時組織搶險、治理,排除安全隱患。4)、對影響範圍不大的險情,可以進行局部封鎖處理,解除爆破警戒。四、爆破施工盲炮處理規定1、壹般規定1)、處理盲炮前應由爆破定出警戒範圍,並在該區域邊界設置警戒,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許進人警戒區。2)、應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處理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提出方案並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3)、電力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盲炮電路短路。4)、導爆索和導爆管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應首先檢查導爆索和導爆管是否有破損或斷裂,發現有破損或斷裂的應修復後重新起爆。5)、嚴禁強行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藥包。6)、盲炮處理後,應再次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統壹銷毀;在不能確認爆堆無殘留的爆破器材之前,應采取預防措施。7)、盲炮處理後應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或提交報告,說明產生盲炮的原因、處理的方法、效果和預防措施。2、裸露爆破的盲炮處理1)、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藥包,再加上封泥起爆;發現炸藥受潮變質,則應將變質炸藥取出銷毀,重新敷藥起爆。2)、處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藥包誘爆,也可將藥包回收銷毀。3、淺孔爆破的盲炮處理1)、經檢查確認起爆網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2)、可鉆平行孔裝藥爆破,平行孔距盲炮孔不應小於0.3m。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孔內填塞物掏出,用藥包誘爆。4)、可在安全地點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應采取措施回收雷管。5)、處理非抗水類炸藥的盲炮,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註水,使其失效,但應回收雷管。6)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孔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壹班繼續處理。4、深孔爆破的盲炮處理1)、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連接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並加大警戒範圍後,再連接起爆。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於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確定並經爆破批準。3)、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炸藥,且孔壁完好時,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後做進壹步處理,但應回收雷管。5、硐室爆破的盲炮處理1)、如能找出起爆網路的電線、導爆索或導爆管,經檢查正常仍能起爆者,應重新測量最小抵抗線,重劃警戒範圍,連接起爆。2)、可沿豎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並重新敷設網路連接起爆,或取出炸藥和起爆體。6、水下爆破的盲炮處理1)、因起爆網路絕緣不好或連接錯誤造成的盲炮,可重新連接起爆。2)、對填塞長度小於炸藥的殉爆距離或全部用水堵塞的水下炮孔盲炮,可另裝入起爆藥包誘爆。3)、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藥包誘爆。4)、在清渣施工過程中發現的未爆藥包,應小心地將雷管與炸藥分離,分別銷毀。7、其他盲炮處理1)、地震勘探爆破發生盲炮時應從炮孔中取出拒爆藥包銷毀;不能從炮孔中取出藥包者,可裝填新起爆藥包進行誘爆。2)、處理金屬結構物爆破的盲炮,應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裝起爆藥包誘爆。3)、處理熱凝物爆破的盲炮時,應待炮孔溫度冷卻到40℃以下,才準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裝藥起爆。4)、凡本節沒有提到處理方法的盲炮,在處理之前應制定安全可靠的處理辦法及操作細則,經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實施。本規定是根據《爆破安全工程》及有關爆破安全技術條例編寫,僅供爆破作業人員參考,如有錯誤及不足敬請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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