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王某(女方)與賈某(男方)曾是夫妻。雙方於***同生活期間購買了壹套房屋產權登記時,登記的是男方賈某的名字。後兩人因感情不和辦理了協議離婚。
雙方對該房屋的分割進行了約定:離婚後,房屋歸王某,王某給賈某房款十萬元。如王某無法支付房款十萬元,賈某有權賣掉此房,賣得房款各分50%.
由於經濟因素,雙方未能去房管局辦理該房轉戶手續。現房屋產權證權利人的姓名仍是賈某,且房屋產權證等手續仍在賈某手中。為防賈某擅自處理房屋,王某向房管部門提出請求:
1.在該房權利人姓名賈某未變更之前,應把房屋約定歸王某所有的約定存入戶籍檔案;
2.如果賈某自行賣房,則應予以制止,停辦轉戶手續。
房管部門應否支持王某的請求,有何法律依據?
解析:
房管部門不會支持王某的請求的,應馬上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