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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工程施工步驟

河道治理工程施工步驟如下:

1. 通過清理河道內的淤泥、垃圾,增加泄洪能力,同時保留河道中的灘地、沙洲。

2. 選擇合適的護岸形式,如斜坡式漿砌石生態護岸、斜坡式鵝卵石生態護岸、直立式漿砌石護岸或自然植被護岸。

3. 完善河流排澇體系,保持水流暢通,提高防洪排澇功能。

4. 對河道兩岸進行綠化,穩固河岸、防止水土流失,並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增設休閑平臺、親水棧道等設施。

河道治理的影響因素:

1、地形地貌:不同地形地貌對河道治理的設計和施工方法有著直接影響;

2、水文條件:河流的流量、流速和水位變化等水文特性決定了治理工程的規模和類型;

3、生態環境:河道治理需考慮對周邊生態環境的影響,力求生態平衡;

4、經濟因素:治理工程的經費預算和投資回報是決定工程可行性的重要因素;

5、社會因素:包括當地居民的需求、歷史文化保護以及治理後的社會效益等。

綜上所述,河道治理工程包括清理河道內淤泥垃圾以增強泄洪能力、選擇合適的生態護岸形式、完善排澇體系以提升防洪排澇功能,以及河岸綠化和增設休閑設施,旨在綜合提升河道的生態環境和社會功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第三條

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

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稭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汙染。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環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汙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汙染環境。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