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委員會應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委員。由醫療業務主管負責人擔任主任委員,藥學部門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各有關業務科室主任或專家為委員。各成員任期壹般為2年,可連選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