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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六章 系統管理

第二十壹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管理應實行領導負責制,由使用計算機信息系 統的單位的主管領導負責本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工作,並指定有關機構和人員 具體承辦。

各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協助本單位的領導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 協調、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系統所處理的信息涉密等級和重要 性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各級保密部門應依照有關法規和標準對本地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 保密技術檢查。

第二十四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系統安全保密管理人員應經過嚴格審查,定期進行 考核,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保密工作機構應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的保 密培訓,並定期進行保密教育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計算機信息系統泄密後,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