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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的三公原則

壹、證券法的三公原則是什麽?

三公原則是證券法基本原則,是證券法的立法精神的體現。

“三公”原則指公開原則、公平原則和公正原則:

1、公開原則

是證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要求證券市場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

2、公平原則

是指在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護平等,以及所有市場參與者的機會平等;

3、公正原則

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應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規則,證券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公正地適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應公正平等地對待,不偏袒任何壹方。

二、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1、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我國證券法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宗旨”,這充分體現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是指發行人發行證券時必須依法將與證券有關的壹切真實情況向社會公布,以供投資者投資決策時參考。只有以公開為基礎,才能實現公平和公正。

公平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發行人、投資人、證券商和證券專業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權益受到同等保護。只有實行公平原則,才能夠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確立平等競爭的市場機制。

公正原則是指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對壹切從事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市場主體給予公正的待遇。

3、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證券法第4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4、合法原則。

證券法第5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這體現了在證券市場上的壹切發行和交易活動都必須具有合法性。

5、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

證券法第6條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這壹原則的目的在於禁止證券業與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之間業務混合,禁止銀行、信托、保險等機構從事高風險的證券業務,以利於實現金融業管理的規範化,降低銀行、信托和保險資金的風險。

6、國家集中統壹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國家審計機關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