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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塑及力適用

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壹款規定“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如果買受人(案件被告)既不到庭也不書面提出答辯,也就是說沒有表示“不認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缺席判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壹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並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於項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