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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奔喪遭公司開除,底層打工人有哪些辛酸故事?

在上海當保安的王先生因父親病重返回安徽老家,在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親去世又回家奔喪,後來公司以他曠工為由將其辭退,並決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賠償金。上海兩級人民法院先後判決該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並指出王先生請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為父親操辦喪事,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無可厚非,涉事公司亦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

近日,此事引起了輿論廣泛關註。1月26日,瀟湘晨報記者從王先生代理律師處了解到,王先生在本月19日已經拿到涉事公司的賠償款項,他對判決結果滿意,現在已經回到老家。

回家奔喪後公司稱請假未獲批被辭退

王先生今年52歲,在上海安盛物業有限公司做了近13年的保安。

根據王先生此前在庭審中介紹,2020年1月5日晚上,他的妹妹打電話告知他遠在安徽宣城涇縣的父親病危。當晚,王先生就告知主管要請假,主管讓王先生第二天去辦壹下手續。

1月6日,王先生遞交了請假單,保安隊長李某和小區經理吳某都簽了字。2020年1月7日上午,王先生接到吳某的電話,稱公司未批準被告的請假,王先生便乘大巴車返回上海。當晚,王先生尚在回上海的途中又獲悉父親去世。

王先生將此事告知了主管李某,李某讓王先生安心回家辦理父親後事,他就連夜趕回了老家。王先生說,之後公司未再聯系過他,也未催告他返崗。父親下葬後,王先生安頓好家屬後於1月14日下午4點左右返回公司。

2020年1月31日,上海安盛物業有限公司書面通知王先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內容為:妳於2020年1月5日向公司提出1月6日-1月13日的事假申請。根據《上海安盛集團有限公司考勤管理細則》的規定,請事假連續三天以上的,需報集團公司領導審批。但妳在未經審批同意的情況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離職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規定應視為曠工。即使扣除3天喪假,妳的曠工天數也已達到累計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標準,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行為,公司有權辭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不予支付經濟補償。有鑒於此,公司現通知妳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妳在公司的最後工作日為1月30日,雙方勞動關系自1月31日起解除。

此後,王先生拒不接受辭退決定,拒絕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在2月10日復工後在小區門口拒絕離開。2月10日王先生還為此報警,出警的警員告知如果對解除合同不服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並要求王先生離開小區門口,疫情期間不要在公眾場所非法滯留。

2020年3月27日,王先生申請仲裁,上海青浦仲裁委經審理,裁決安盛公司支付王先生2020年1月工資3,419.3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04元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865.16元。

公司:想走就走想回就回,於情於法於理都說不通

安盛公司不服該裁決,將王先生起訴到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安盛公司在起訴狀中稱,在2019年12月24日至31日期間,王先生利用請壹天事假無需上報集團總公司審批,年休假和事假穿插串聯,實際達到了12月24日至31日連休8天,故意規避連續請假需要集團公司審批的規定,對物業工作秩序和人員管理已造成極大的不良影響。2020年1月6日早上7點左右,王先生又突然以父親病危為由,臨時提出1月6日至13日請事假,並將請假申請單交給被告保安隊長,該審批未通過,王先生就自己乘車回家了。

王先生得知請假未獲得批準後,原本1月7日已經在趕回單位的路上,因途中接到父親去世電話又返回老家,於1月14日下午才回到上海,15號才開始上班。

安盛公司稱,根據《上海安盛集團有限公司考勤管理細則》第二條,該細則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包括下屬房產公司、物業公司。根據該細則第五條第四項,員工因私事臨時請事假以壹天為限,否則視為曠工處理;員工請事假連續三天以上(含三天)需由集團公司總裁(總經理)審批。根據該細則第五條第十項,累計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有權辭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安盛公司認為,遵守用人單位考勤管理制度是勞動者的基本義務,也是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日常管理所需的最基本、合理的要求。在王先生缺勤期間,其工作職責只能由公司臨時安排其他員工頂班超負荷工作,對物業管理秩序和員工管理工作造成了重大不利影響。

“員工因私事請假當然都是事出有因,但同時也必須遵守單位考勤管理制度。員工臨時請事假,想請幾天就幾天,想走就走,想什麽時候回來就什麽時候回來,這種做法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通。在私事和工作不能兼顧的情況下,壹味照顧偏袒員工壹方,那麽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豈不形同虛設,變成廢紙壹張?這對用人單位顯然是不公平的。”

“正是因為被告極度漠視單位規章制度,嚴重缺乏規則意識和工作責任心,才導致曠工達到被辭退的程度。既然被告以私事為重不願及時返崗,不遵守用人單位考勤管理制度,那就理應對自己的選擇承擔相應的後果,由此被單位辭退並不值得同情。”安盛公司認為,被告在明知單位考勤審批制度、明知此次請事假在事先和事後均未按規定獲得審批同意的情況下,仍然故意曠工,其情節已達到被辭退的標準,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於法有據,不屬於違法解除,無需支付雙倍賠償金。

法院:用人單位罔顧事件背景緣由,機械適用規章制度,嚴苛施行用工管理

審理此案的上海青浦區人民法院壹審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應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系最嚴厲的懲戒措施,用人單位尤其應當審慎用之。本案中,被告因父去世回老家操辦喪事,既是處理突發的家庭事務,亦屬盡人子孝道,符合中華民族傳統的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

原告作為用人單位,應給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寬容。被告主張其父於2020年1月7日去世,於1月12日火化下葬,並提供了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予以證明。被告所請1月6日至1月13日的事假在1月7日後性質發生改變,轉化為事假喪假並存。扣除三天喪假,被告實際只請了兩天事假。考慮到被告老家在外地,路途時間亦耗費較多,被告請事假兩天,屬合理期間範圍。在此情形下,原告不予批準,顯然不盡人情,亦有違事假制度設立之目的。

1月14日不在請假期間範圍,被告未按時返崗,可認定為曠工,但被告以原告未經批準即休事假兩天及1月14日曠工合計曠工達3天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罔顧事件背景緣由,機械適用規章制度,嚴苛施行用工管理,顯然不當。

壹審法院判決上海安盛物業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王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04元等,安盛公司後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安盛公司對於原告出具的老家村委會出具的關於王先生父親於2020年1月7日因病去世,於1月12日火化的證明真實性不予認可,安盛公司認為“2020年1月7日因病去世,於1月12日火化”不符合常理,即使確實是12日火化,被告也不應遲至14日晚上才返回。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後認為,縱觀本案,王先生請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為父親操辦喪事,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無可厚非,安盛公司亦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至於安盛公司對王先生父親去世及火化下葬時間存有異議壹節,該院認為,包括王先生老家安徽在內的中國廣大農村仍有停靈的喪葬習俗,而相關村委會證明顯示的王先生父親從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時間尚在合理範圍內,尊重民俗,體恤員工的具體困難與不幸亦是用人單位應有之義,故該院對安盛公司之主張不予采納。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目前已經拿到賠償金,並回到老家

1月26日晚,瀟湘晨報記者從王先生代理律師上海駟言律師事務所沈舟律師處了解到,王先生是通過法律援助的途徑找到他,在代理該案期間,正是律師建議,王先生才返回老家請村委會開具其父親死亡和下葬的相關實踐證明。

沈舟律師稱,在1月19日,安盛公司已經將法院判決的所涉款項全部支付到位,王先生也已經回到安徽老家。他對於判決結果滿意,但已不願意過多評價前東家此前的辭退行為,“畢竟以後還可能回到上海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