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產生背景不同。
(2)兩者設立的依據不同。
(3)兩者的業務範圍不同。
(4)兩者的從業資格不同。
(5)兩者設立的程序和條件不同。
(6)兩者的國際地位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6)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7)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二、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的區別:
1、法律服務所,顧名思義,也即沒有律師(相對於律師事務所),依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設立的本辦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法律服務所的業務範圍非常廣泛,除不能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外,幾乎可以涉足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範圍。
2、律師事務所是依據《律師法》設立的專門由律師組成的執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