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法應屬於經濟法這壹部門下的法律,同屬經濟法與證券法相似的比如銀行法、保險法等,也可以將上述與金融有關的法律統稱為金融法,當然金融法也屬於經濟法。
2、對於不承認經濟法是壹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的確或者學科體系來說,可以將民事法律體系看做是私法體系,畢竟在我國大陸經濟法的案件大都歸民事審判庭管轄。
根據《證券法》第2條的規定,我國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是在中國境內發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它證券。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證券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品種暫不列入證券法調整範圍。《證券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為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它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過程中而產生的社會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