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非常不想妳走;
2、妳的辭職涉及經濟補償問題,單位不想補償。
其中第二種原因是更加難處理的。員工依據新勞動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辭職,單位需要支付N的經濟補償。為了避免這些補償,有些單位就會想盡辦法去處理,能拖就拖,能推就推,逼員工放棄補償而換取離職。
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裏有壹個重點是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如果單位不接收妳的辭職信,或者不承認有收到過妳的辭職信,妳就無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妳拿不出證據證明這事的話,就算鬧上仲裁也難以勝訴。
遇到這種情況,首先當然是盡可能和單位溝通協商達成壹致,大家好聚好散是最好的;但如果遇到實在無賴的單位,軟的不成只能來硬的,那麽采用下面這4招就可以解決此問題。
快遞證明
具備較強法律效力的做法是利用快遞。
先寫好妳的辭職通知書。註意:是通知書,而不是申請書。直接了當的通知單位:自己辭職了。
然後用快遞把通知書發到公司。最好使用EMS,壹般公文文書快件都是使用EMS。快遞單上要寫清楚“辭職通知書”字樣。然後和快遞說好,他們送達公司被簽收後,把簽收單留壹份給妳。
這樣就足以證明公司已經收到妳的離職通知了。如果他們抵賴,妳拿出簽收單,就可以塞住他們的嘴。就算鬧上仲裁,這個證據也具備足夠的法律效力。
電子郵件證明
妳可以采用電子郵件的形式,將辭職通知書發到單位郵箱和領導郵箱。將這份電子郵件保留下來,也可以作為證據證明。
不過,電子證據比較容易被質疑真實性,相對書面的證據會薄弱些。作為證據提交仲裁時,需提供郵件的來源,包括發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當事人的關系,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內容。庭審出示證據時,若雙方均無異議,可直接出示郵件紙質件。否則,應在計算機上當庭演示,並下載打印成紙質件。
穩妥的做法是找公證處去做好這份郵件的公證,拿到的公證文書就可以直接作為有效的證據。只是這樣做就會比較花錢和耗費時間。
錄音證明
錄音也是壹種可以操作的方法。和單位領導對話,把妳已經遞交了辭職通知書的事實說出來,只要他有回應已經收到辭職通知書的話語,那麽這個錄音就能達到目的。
但是錄音要作為證據並且不被推翻,需要符合好幾個條件,主要是下面4點:
1、錄音需清晰聽得出談話者的身份信息和與談論事實的關系,在交談時盡量用全名稱呼對方。 2、談話過程中交代壹下時間和地點,及準確清晰的說出整個事情。
3、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挾口吻。
4、註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采信的條件。
視頻證明
如果可以操作得到的話,妳還可以考慮把妳遞交辭職通知書的過程拍攝下來。必須要把整個事情過程拍攝清楚,並且把辭職通知書的內容也拍攝下來,這樣才能用於作為證據。和錄音壹樣,需要滿足那幾個條件才不易被推翻。不過這個操作的難度比較大,不太容易應用。
對比上述這4個方法,最容易操作和容易被法庭接納為有效證據的,是快遞。其他的三種都屬於電子證據,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才能成為有效證據。
具體使用哪種方法,還是說多管齊下,由妳的實際情況來決定。
當然,要辭職,首先應該和單位好好協商溝通。職場中人來人往是常事,辭職時和單位溝通好,把工作交接好,然後再開展新的旅程,才是有職業素養的表現。只有在單位耍賴不肯接收辭職信時,才需要考慮用上這些招數。尤其是涉及經濟補償的離職,更加是需要保留好證據,以備出現糾紛時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