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進入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以來,推廣普通話工作進入壹個新的階段。 1982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憲法》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第壹次在根本大法中明確了普通話的通用語言地位。隨後,推廣和使用普通話陸續寫進民族區域自治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等多種法律、法規。這樣推廣普通話不再是壹般的“提倡”“號召”的事情,而是應當大力推行的執法行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及中文信息處理技術的迅速發展使得推廣普通話成為日益緊迫的任務,對擴大普通話的普及範圍和提高全民普通話應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隨著教育的逐步普及和教育手段現代化程度的提高,廣播電視等有聲傳媒的迅速普及,以及範圍越來越廣的人員流動,掌握普通話的人越來越多,在全民範圍內普及普通話和提高普通話應用水平已經具備了現實基礎。
1986 年,全國語言文字工作會議把推廣普通話列為新時期語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務,並指出形勢變化了,推廣普通話工作要有新的進展,工作重點要放在推行和普及方面,在普及方面應當更加積極壹些, 1992 年國家語委把推廣普通話的工作方針調整為“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 1997 年全國語言文字工作會議要求繼續貫徹這個方針,在普及的基礎上提高,在提高的指導下普及,並且提出中心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率先普及普通話的要求。八年來推廣普通話的實踐證明,這個工作方針符合現實需要,對全國推廣普通話工作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