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經典古詩 -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合格投資者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合格投資者

第十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第十壹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轉讓基金份額應當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確認、登記或者其他程序。

基金份額持有人轉讓其所持份額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受讓人為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且持有人人數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私募基金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單位和個人:

(壹)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

(四)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機構依法設立並管理的投資產品視為合格投資者。

第十三條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 投資者應當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十五條 投資者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收入或者資產情況的證明文件,並應當如實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