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事人申請調解
當事人作為糾紛的直接相關方,在面臨矛盾沖突時,可以積極尋求解決之道。當他們認為通過調解能夠更好地解決問題時,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申請調解時,當事人應提供詳細的糾紛情況說明,包括糾紛的起因、經過、爭議焦點等,以便調解委員會更好地了解並介入調解。
二、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
除了當事人申請調解外,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如發現當事人之間存在糾紛或矛盾,也可以主動介入進行調解。這種主動調解的方式,有助於及時發現並化解潛在矛盾,避免矛盾升級擴大。調解委員會在主動調解時,應充分了解糾紛情況,分析矛盾焦點,制定合理的調解方案,並耐心細致地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導他們達成和解。
三、調解工作的實施
無論是當事人申請調解還是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調解工作都需要遵循壹定的程序和原則。調解委員會應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面對面的溝通與交流,充分了解雙方的意見和訴求。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應秉持公正、公平、中立的態度,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幫助雙方理性分析矛盾,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同時,調解委員會還應註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調解結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調解結果的處理
經過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委員會應協助雙方簽訂書面協議,並督促雙方履行協議內容。如果調解未能達成壹致意見,調解委員會可以向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引導他們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此外,調解委員會還應及時總結調解經驗,不斷完善調解工作機制,提高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綜上所述:
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同時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工作。調解工作應遵循公正、公平、中立的原則,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幫助雙方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在調解過程中,應註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調解結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過調解機制的有效運作,可以及時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壹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八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調解的民間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