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全區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指導衛生事業改革,合理配置衛生資源;負責衛生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職業道德教育,監督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
三、組織醫學科學研究,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推行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推動中醫藥現代化,推廣醫學科研成果,組織醫學專科建設,組織衛生專業教育和在職培訓。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婦女、兒童保健,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五、制定全區疾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有關部門防治職業病。
六、負責公***衛生管理,推廣食品、飲用水的衛生標準;負責食品流通環節和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證和日常衛生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建築施工、工礦企業、機關學校和社會服務行業的衛生標準,對放射性物質和有害因素進行監測,依法監督管理全區傳染病防治。
七、制定我區區域醫療規劃,指導、扶持社區醫療衛生保健工作;負責醫院分級管理的實施、評審;根據管理權限負責審批和管理社會醫療機構;負責全區醫療衛生技術和質量的控制與管理。
八、依法監督血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協調組織全區無償獻血。
九、負責城鄉醫療急救網的規劃、建設,組織指揮全區的衛生技術力量,處置突發公***衛生事件,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及突發事故中的傷病員實施緊急處置和醫療救護,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蔓延。
十、負責衛生事業經費的計劃管理,審核醫療衛生收費項目,監督管理下屬醫療機構的財務和資產。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區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考核、考試、晉升和聘任工作。
十二、負責區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並對“特殊醫療”、“統籌醫療”費用進行審批。
十三、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指導、協調醫學會等學術團體和紅十字會的工作。
十四、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招生、招調人員、兵役和出國人員的體格檢查。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