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要求
(1)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總監(或總監代表)應協助建設單位及時組織召開第壹次工地會議,並在開會前三天發出書面《第壹次工地會議通知》。
(2)項目總監(或總監代表)應在第壹次工地會議前組織監理工程師編制完成監理例會程序,在第壹次工地會議上發給參建單位。
(3)項目總監(或總監代表》應在第壹次工地會議前將授權書的內容報經業主審核確認。
(4)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應全部參加第壹次工地會議。
(5)第壹次工地會議可邀請質量監督部門和設計單位代表參加。
(6)第壹次工地會議召開後,監理機構應在兩天內起草、整理好會議紀要,並經與會各方會簽後分發至各單位。
2、第壹次工地會議的主要內容(議程)
(1)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分別介紹各自駐現場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其分工。
(2)建設單位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宣布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
(3)建設單位介紹開工準備情況。
(4)承包單位介紹施工準備情況。
(5)建設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
(6)總監理工程師介紹監理例行程序及相關要求。
(7)研究確定各方在施工過程中參加工地例會的主要人員、召開工地例會周期、地點及主要議題。
(8)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