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股東進行簽字蓋章就具有法律效力的,企業也要將股東的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如果企業的發展的過程中股東的出資信息以及股權方面發生了轉讓後都是需要及時的進行變更信息,逾期沒有公示也是會受到處罰。法人股東可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並簽字或蓋法定代表人私印,也可由法人股東授權的其他人出席並簽署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