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註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並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註貯存條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註保質期。 日期的標註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食品標識應當標註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註,具體標註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註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註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識還應當標註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法律依據: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食品標識不得標註下列內容:
(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五)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六)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註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禁止標註的內容。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壹)偽造或者虛假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三)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誌及編號;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