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裁判規則全部詳細如下:
籃球裁判法是為了加強裁判隊伍的建設,明確裁判員職責和權力,確立各級裁判員應具備的條件,設定申報籃球國家級裁判員的條件及考試內容的法規。
簡介
籃球裁判員應是壹名主籃球裁判員和壹名或兩名副籃球裁判員。他們由記錄臺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記錄臺人員應是壹名記錄員、壹名助理記錄員、壹名計時員和壹名24秒鐘計時員。
壹名技術代表應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比賽中他(她)的主要職責是監督記錄臺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籃球裁判員和副籃球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擔任壹場比賽的籃球裁判員不應與場上任壹隊有任何方式的聯系。籃球裁判員、記錄臺人員和技術代表應按照這些規則來指導比賽並無權改變這些規則。
籃球裁判員的服裝應有裁判衫、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7籃球裁判員和記錄臺人員應著裝壹致。
籃球裁判法主裁職權,主裁判員應:
檢查和批準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鐘、24秒鐘裝置、計秒表並確認記錄臺人員。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壹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她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5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有權判定某隊棄權。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她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籃球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籃球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鐘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籃球裁判員批準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籃球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
在這種情況下,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每當有必要或籃球裁判員的意見不壹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她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臺人員商量。
在他/她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壹節或任壹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壹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他/她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籃球裁判法裁判員職權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臺、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當發生壹起違犯規則、壹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壹次成功的投籃、壹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壹個實例中註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壹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壹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壹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麽以及宣判什麽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壹種感覺。
如果其中壹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如果壹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鐘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
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壹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
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壹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每壹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範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壹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