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提升社會治理效能,規範和加強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和監督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履職、保障、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3、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公安機關依法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及相關工作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輔警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社會治安狀況、警力配備情況科學配置輔警並嚴格控制規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薪酬福利、裝備和服裝配置、教育訓練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全額保障。
法律依據:《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第壹條
為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務輔助力量,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工作中的協助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