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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傷保險條例2019全文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又稱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浙江省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主要參考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壹)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原則上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5%確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第8條;

4、備註:浙江省社會保險實施市級統籌。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原則上參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

2、要求: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第8條。

4、備註:浙江省社會保險實施市級統籌。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

2、要求: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結論、醫療診斷證明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配置確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六)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七)護理費

1、標準: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

(八)生活護理費

1、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第9條。

4、備註:生活護理費自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發布次月起調整。

(九)壹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第4條,第9條。

4、備註:壹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的調整辦法,參照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未參加工傷保險且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以要求壹次性領取工傷待遇。

(十)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1)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2)經傷殘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獲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為30個月、六級傷殘為25個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30個月、六級傷殘為25個月。

2、要求: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第5條。

4、備註: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壹周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壹)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1)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2)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獲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7個月;九級傷殘為4個月;十級傷殘為2個月;獲得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7個月;九級傷殘為4個月;十級傷殘為2個月。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浙江省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第5條。

4、備註: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壹周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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