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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管轄地如何確定

首先看糾紛是否屬於法定管轄,屬於法定管轄,就去法定管轄地起訴。如果不是法定管轄,看合同之中是否約定了管轄地,有約定從約,沒有約定管轄地,壹般根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管轄,特殊情況原告住所地可以管轄

壹、壹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特殊地域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屬於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 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

第二十壹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