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特殊地域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屬於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 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
第二十壹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