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評估:
1、選定評估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政府組織被征收人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簽訂合同。壹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托合同。
3、實地勘察。房屋征收評估前,征收部門應組織調查並向評估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未經登記建築的認定處理結果,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4、評估作價。估價師應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選擇其中壹種或多種方法對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5、結果公示與解釋修正。作出評估報告前對初步評估結果進行公示,被征收人可以提出異議,由估價師現場解釋,初步評估結果有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這樣有助於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6、評估報告作出、送達。公示和修正後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