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鈞儒、章乃器、鄒韜奮、史良、李公樸、王造時、沙千裏。
1936年11月23日國民黨政府迫害沈鈞儒等七名著名抗日民主人士的事件。1936年5月31日,馬相伯﹑宋慶齡﹑何香凝﹑沈鈞儒﹑章乃器等人在上海宣布成立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通過《抗日救國初步政治綱領》。
7月15日,沈鈞儒等人聯名發表《團結禦侮的基本條件與最低要求》,呼應中***關於停止內戰、組成抗日民族統壹戰線的主張,要求國民黨停止剿***。
11月23日,南京國民政府以“危害民國”罪在上海將沈鈞儒、章乃器、鄒韜奮、史良、李公樸、王造時、沙千裏等七名著名抗日民主人士逮捕並投入監獄。
這壹事件激起全國人民的公憤。中國***產黨和國內外進步人士開展了廣泛營救運動。七七事變爆發後,在全國人民的壓力下,南京國民政府宣布具保釋放沈鈞儒等七人。
結束
1937年7月,七七事變發生,抗日戰爭全面爆發。1937年7月31日,江蘇高等法院裁定,沈鈞儒等被告因證據不足而延長羈押,導致被告精神痛苦,家屬失其贍養,應家屬沈謙等人聲請,停止羈押。前上海律師公會會長張壹鵬等人為其開具保狀,同日,“七君子”在歡呼聲中從看守所獲釋。
民眾召開歡迎會,請沈鈞儒等人發言。沈鈞儒表示:“不變初旨,誓為國家民族解放而鬥爭。”後來,沈鈞儒、史良等人加入國民政府組織的國民參政會。
1938年12月6日,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宏恩向最高法院具信稱,審理七君子案的江蘇高等法院壹再遷移,事實上已不能行使審判權,聲請將其管轄權轉移到四川高等法院第壹分院。“七君子”也函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聲請撤銷此案。
1938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檢察署向四川高等法院第壹分院首席檢察官發出訓令,命該院詳核有無撤回起訴的必要。
1939年1月26日,四川高等法院第壹分院檢察處檢察官賴毓靈呈交《撤回起訴理由書》,認為該案所涉《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已經過修正,被告所行各節不違背當前國策,應不起訴,該案依法應撤回起訴。
1939年2月21日,最高法院檢察署復令,將撤回起訴理由呈奉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存查。至此,“七君子”案在法律上告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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