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是指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當符合稅法規定的需要進行年終匯算清繳的情形時,則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否則,不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綜合所得主要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稿酬所得。綜合所得適用的是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第四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第五條 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後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第七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並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