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痕跡鑒定:1、尋找發現事故現場痕跡物證,確定第壹次接觸點;2、對事故有關的主要痕跡物證進行檢驗鑒定,為事故責任認定提供證據;3、分析推斷事故的形成過程,為事故處理提供參考依據;4、為偵破逃逸案件提供方向範圍。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四條 痕跡、物證等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改變、毀損、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對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駕駛車輛的人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等檢材,送交有檢驗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員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不具備抽血條件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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