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第三條 本市城市公***供水管網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與工業建築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作為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與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二次供水加壓收費價格的制定和審批。
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二次供水應當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推行智能化管理。第二章 設施建設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當民用與工業建築生活飲用水用戶對水壓、水量要求超過城市公***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時,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需要編制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除必須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外,還應當包括壹戶壹表、抄表到戶和水泵減震降噪等設計內容。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總投資,其建設費用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定額計價規定執行,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單位應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八條 已經建成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二次供水設施工程技術規程、衛生規範等規定的,應當予以改造,改造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承擔。
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加強水質安全保障。第三章 運行維護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後,鼓勵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統壹移交給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實施專業化管理,並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移交管理協議,將二次供水設施的竣工圖紙、相關資料完整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
本辦法實施前,未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統壹運營管理的,其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承擔。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或者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通水測試,並由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水質檢測合格的報告,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壹條 已移交的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協助城市供水企業做好防火、防盜、防鼠、防漏電、防破壞等工作。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定期維護維修制度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檔案,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每半年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至少進行壹次全面清洗消毒,每月對水質進行壹次檢測,檢測結果在供水所在區域內予以公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二次供水的水質進行衛生監測。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供水設施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遵守操作規程。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壹次健康檢查。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運行不得間斷,因工程施工、設備維護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停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告城市管理部門。因不可預見故障造成停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擅自將自建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供水管網連接的;
(二)損壞、侵占或者擅自改動二次供水設施的;
(三)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維修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壞二次供水設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城市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等相關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