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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孫某應取得所有權。

首先,丁某與羅某對手表的所有為屬***同***有關系,處分該表時需雙方壹致同意。但本案中丁某未經羅某同意,屬無權處分

其次,孫某的行為構成善意取得,依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善意取得需滿足5個條件:1、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2、受讓人取得財產必須出於善意。3、善意取得的標的物必須是以合理價格有償轉讓。4、無處分權的轉讓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行為已完成法定公示。5、善意取得的標的物須是依法可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本案中孫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故雖丁某系無權處分,孫某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表的所有權。

最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故周某不享有對表的所有權,其交易行為無效,表的所有權應歸孫某,而蔡某可向周某要求返還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