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壹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
住址: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為:停車場智能管理設備的技術開發,讀卡設備、門禁機、考勤機、收費機、道閘、通道管理設備、機電產品及監控系統軟硬件的銷售,國內貿易、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除外)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拾年,自公司核準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 個:
甲方
姓名:
住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姓名: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壹)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壹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伍拾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於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於公司註冊登記前繳付,並且不低於註冊資本本的20%;股權轉讓後,各股東按各自所擁有公司股份比例享有和承擔公司的壹切權利和義務。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壹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壹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壹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壹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幹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壹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未經股東會或執行董事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八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四十壹條 公司應當於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四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四十五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條 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當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八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壹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或制訂新的公司章程。
第五十六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八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變更登記後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