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書是壹種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約的預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了有效合同具備的四個構成要件:
1.合格的主體;
2.真實的意思表示;
3.內容合法,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形式合法。分析認購書不難看出認購書具備上述合同構成的四個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壹旦簽署,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相應約束力。
二、簽認購書有什麽法律性質
通過對認購協議書法律性質的分析,可知認購書是獨立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認購書對於開發商而言,可以確保買賣合同日後的簽訂及履行。對於購房者而言,可以約束開發商為其保留看中的房屋,在壹定時期內不向他人出售,實際上是取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避免只收取定金,不簽定認購協議書的法律後果。對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無約束力,購房者不能在壹定時期內簽訂正式合同,致使雙方交易受阻。
三、簽定認購書規避受牽制條款
如果購房人自己想簽訂認購的話,則要避免認購書中的受牽制條款。前些年的認購書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簽訂合同的,開發商所收定金不予退還。但不簽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體條款上達不成協議。這種情況不能完全將過錯就歸結於購房人。但因為該條款的存在,開發商往往以此威脅購房人。如果由於各種原因必須簽訂認購書的話,應當避免該條款的出現。建議購房人要求簽訂市建委制定的認購書示範文本,該文本充分保護了購房人的利益。該文本第六條規定:"認購人在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但雙方未達成壹致意見,自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超過___日的,本認購書自動解除;雙方也可以協商解除本認購書。出賣人應當在本認購書解除之日起___日內將已收取的定金退還認購人。"按照該條款,如因合同條款原因未達成協議的,認購書自動解除,開發商應當返還定金。
四、應按時與開發商協商合同
認購書中壹般約定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購房人應按時前往,否則會造成對自己不利的後果。如示範文本第五條就規定:"認購人未在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條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本認購書。出賣人解除本認購書的,認購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所以,購房人壹定要註意該時間的規定。
如果購房人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與開發商商談購房合同,壹定要取得開發商的同意。經常會出現認購人不能按時簽約的情況,購房人壹定要與開發商協商,取得其同意。同時,還應讓開發商給予書面確認,認可延期談判,並約定談判的具體期限。
房地產合同相對比較復雜,須談的事項很多,有時須歷經數輪,持續很長時間,為避免日後因條款原因無法簽訂合同情況下退還定金方便,最好在合同正式談判之前要求開發商出具購房人前來談判的書面憑證。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購房時簽訂認購書是壹種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要滿足相關法律規定的構成條件。在簽訂合同時要看清楚相關條例。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需要找律師咨詢,請咨詢華律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