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經典古詩 -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春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春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要求(吉政發[1997]4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長春市城區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第四條 經省政府批準征收的防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統壹納入水利建設基金,其征收和使用管理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由市財政局負責。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必須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年終結余轉下年度繼續使用。第七條 征收水利建設基金按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第八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和標準

(壹)從納入市級預算內管理的公(水)路運輸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和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車輛通行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人工商業戶管理費、市政府設施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作為水利建設基金。

(二)根據省政府(吉政發[1997]41號)文件規定,長春市屬於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從市級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不少於15%作為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

(三)經省政府批準征收的防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第九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

(壹)對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的公(水)路運輸管理費、征地管理費等政府性基金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由市級財政部門按月提取水利建設基金,劃入市級財政水利建設基金專戶。

(二)對市級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車輛通行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人工商業戶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按月提取水利建設基金,於月末繳入市級財政水利建設基金專戶。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擴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範圍,提高籌集標準,不得任意減收、免收水利建設基金。第十壹條 對不認真履行代征代繳義務及擅自減免水利建設基金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其主管領導和經辦人的行政責任。第十二條 市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我市城區內的水利工程建設。

(壹)重點江河堤防工程建設及險工險段治理;

(二)大中小型水庫的除險加固;

(三)新建、改建、擴建重點水利工程;

(四)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

(五)防汛抗旱、通訊信息系統的維護和建設;

(六)墊付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的前期工作費用(額度不得超過水利建設基金年度收入總額的5%,在工程項目列入計劃,有資金來源時及時歸還);

(七)中央和省級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資金配套;

(八)其他經市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和有關支出。第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的總體規劃,安排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對用水利建設基金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應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用水利建設基金建設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辦理;對涉及城市建設的水利工程項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城建部門後,按有關程序辦理。第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使用水利建設基金的建設項目,應建立項目數據庫,並於每年10月底前將下半年度擬安排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計劃報市財政部門。第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水利建設基金征收進度,本著量入為出和區分輕重緩急的原則,合理確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並按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度撥付資金,水行政主管部門據此組織實施。第十六條 水利建設單位應將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查。第十七條 使用水利建設基金的項目竣工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水利建設程序和相關水利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組織有關單位財務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審查驗收。第十八條 市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到2010年12月31日為止。第二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