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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為了規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2021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和國公安部發布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積極推行壹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為申請人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服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與有關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對實現信息***享、網上核查的,申請人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就近辦理、便捷辦理的原則,推進在駕駛人考場、政務服務大廳等地設置服務站點,方便申請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並在辦公場所和互聯網公示轄區內的業務辦理網點、地址、聯系電話、辦公時間和業務範圍。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全國統壹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壹,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辦理、駕駛人考試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為了規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區域內除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場地駕駛技能、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以外的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具體業務範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書面或者電子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或者電子告知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發布信息,便於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查詢駕駛證使用狀態、交通違法及記分等情況,下載、使用有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