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監督的內在作用機制包括應該明確權利與權力、對權利與權力進行劃分等等。
1、應該明確權利與權力
而這就構成了社會監督機制的第壹個層次,權利對權力的消極監督和制約。具體說來,公民權利屬於社會領域,是私域的範疇,它以公民個人為本位,強調的是公民作為壹個社會成員在利益分配中應有的資格。
2、對權利與權力進行劃分
意味著權力不得任意侵入公民權利的領地,權利乃權力止步之處,這就在消極的意義上構成了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它使得國家權力不可能是全能的,為所欲為的,它在行使中必須尊重公民權利的完整與獨立存在。
社會監督體制特點:
1、社會監督具有廣泛性
社會監督雖然不具有監督所具有的運用權力的性質,但其在監督主體、客體、內容、範圍和影響上的廣泛性和普遍性,監督方式和途徑上的靈活多樣,使其成為法律監督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2、社會監督具有啟動性
社會監督雖然不具有國家監督所具有的效力,但其積極主動的監督方式卻可能引發和啟動監督機制的運行,導致帶有監督手段的運用,甚至產生強制性的法律後果。
3、社會監督具有標誌性
社會監督的廣度、深度和完善程序,與壹個國家民主、法治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成正比,往往標誌著壹個國家民主、法治的發展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