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監事:外文名-supervisor-別稱監察人
組成: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
目的: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二,監事會需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監事會擁有以下權限: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四,監事會組織、職責和議事規則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明監事會的職責權限,規範監事會的組織、職責和議事規則,充分發揮監事會的監督管理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 監事會的組織形式
第二條 人員組成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3名股東代表,2名職工代表監事。
第三條 監事的任期及產生 監事每屆任期壹~三年,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四條 監事會主席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選舉產生。
第三章 監事會職責
第五條 監事會向全體股東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履行職責的合法合理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事會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關法規行使下列職權:
(壹)審核權 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權 檢查公司財務狀況,審閱公司財務賬簿及其它會計資料,審查公司財務活動情況,包括檢查公司的資金籌集、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公司的成本、費用情況、營業收入、利潤及其分配、外幣業務等。通過審查公司的財務報告,對公司經營成果和財務指標進行分析評價等,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檢查;
(三)監督權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告誡權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權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監事會或者監事在履行監督職責中,發現公司經營中有違法違規情況,需召開股東臨時會議時,在1/3以上監事提議下,監事會有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由董事長主持。若董事長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由監事會或監事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六)提案權 就監事會或監事職權範圍內的事情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建議股東大會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七)訴訟權 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知情權 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公司應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幹預、阻撓;
(九)調查權 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章 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七條 會議方式 監事會議事方式包括監事會會議和監事會臨時會議兩種形式。
第八條 會議時間 監事每3個或6個月召開壹次監事會會議。監事會臨時會議視工作需要召開。
第九條 會議通知形式 監事會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10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監事。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以書面形式通知,形成決議或審核問題可在5日前告知;非形成決議的在3日前告知。
第十條 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主席有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壹名監事召集並主持會議。監事會主席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半數以上監事推舉1名監事擔任會議主持人。
第十壹條 臨時會議條件 當公司出現以下情況時,監事會主席應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監事會臨時會議:
(壹)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
(二)半數以上監事聯名提議時;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會議通知內容 會議的時間、地點;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提案);監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監事應當親自出席會議的要求;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 出席會議規則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四條 表決形式 監事會的表決采用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方式,每壹監事有壹票表決權。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其他規定 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邀請董事長、總經理、全體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及外部審計人員列席監事會會議,回答所關註的問題。
第十六條: 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應成為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監事有權要求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或專人保存。
第十七,條會議決議的披露
(壹)監事會會議決議經會議通過或提請股東大會通過後,方可披露;
(二)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即生效。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二十壹,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講,監事不可以擔任董事、高管,因為監事會的職責就是監督董事、高管履行職責的,所以肯定不能是公司的二把手,壹般是企業工會的負責人或者上級單位委派的人員擔任。
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第壹款規定: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而監事會成員為公司的監督人員,不是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