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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則解釋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的法律。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第二十壹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壹周歲嬰兒的。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