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1、委托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的;
2、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鑒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範的;
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壹鑒定事項同時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終止鑒定:
1、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2、鑒定材料發生耗損,委托人不能補充提供的;
3、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鑒定委托書規定的義務、被鑒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鑒定活動受到嚴重幹擾,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4、委托人主動撤銷鑒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5、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6、其他需要終止鑒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條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