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崗和離職的區別有:
(1)定義不同。離崗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合法終止,而離職是指勞動者單方或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壹致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待遇不同。離崗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壹律不變,仍與原單位保持工作關系,但不占單位的幹部職數和編制人數;離職職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不同的待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離崗人員的待遇有哪些
1、退養人員每月基本生活費標準,其中,由於上壹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發布的滯後,規定年度內計算退養職工基本生活費時,上壹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前年標準確定;
2、由於要在上壹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發布後才能核定職工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因此規定在計算基本生活費時,職工離崗退養當年的繳費工資基數按上年標準計算;
3、對基本生活費低於最低標準的,按相關費用的平均值,作為退養職工基本生活費;
4、所有退養人員每月發放生活費補貼;
5、退養人員生活費待遇,從簽訂離崗協議的次月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