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局按照征管法規定,專司偷逃騙抗稅的查處,但稽查部門只是行政機關,僅對未夠成犯罪的稅收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因此,我國刑法規定了什麽情況下,屬於夠上了刑法,比如偷稅按《刑法》第201條,就有兩點規定,當偷稅數額占應納稅數額的1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是偷稅行為被處罰又偷稅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如果稅務機關未將已達上述標準的涉稅違法案件移送的,就會被當成構成瀆職行為處理。
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第三條、《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57號)第六十條規定:“稅收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後,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附送以下資料:
(壹)《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二)《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復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證據材料復制件;
(四)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情況明細表及憑據復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