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櫃員沒有支行雙向選擇就要待崗合理嗎
單位開展雙項選擇,剝奪員工原有崗位,讓員工自行尋找崗位,找不到崗位或不參加雙向選擇的就待崗,在人員數與崗位數匹配的情況下也必須至少待崗壹個月。待崗期間停止工作,不發工資,只發基本生活費。該方案沒有通過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或公會討論通過,是領導班子制定的。本人因其違反合同中負責安排工作地點和崗位的約定,要求我自行尋找崗位,以及違反勞動法中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平等協商的相關規定,拒絕參與雙向選擇。隨後單位未與我協商,未出具待崗通知書,未簽訂待崗協議,口頭通知我待崗,強行停止我工作,拒絕提供勞動條件,停發工資,只發基本生活費。我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以及待崗期間工資差額。法院以合同中沒有規定不能調整崗位,以及有服從工作安排的條款,(合同是單位提供的套式合同,並未確定崗位及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