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為證券公司。《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個人會員只限於證券市場管理部門有關領導以及從事證券研究及業務工作的專家,由協會根據需要吸收。
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證券業協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壹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召開。證券業協會設會長、副會長。證券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依章程的規定由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2)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3)收集整理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4)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5)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
(6)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7)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協會的會員大會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會員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壹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三分之壹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