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的崗位職責:
1、全面負責公司重大經營方針、戰略目標的制定與決策。
2、召集公司董事召開董事會會議。
3、負責召集股東召開年度股東大會,並主持股東會議。
4、在任職期內負責法人治理結構的改進及實施。
5、全面監督公司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
6、代表股東或董事會成員決定公司經營方向、公司註冊資金、經營期限的決議。
董事長任職條件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