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他人事務;
(2)有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
(3)無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民法中債的發生根據之壹。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
法律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壹、無因管理構成條件:
1、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服務等,至於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則在所不問;
3、管理人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於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不具備這壹要件者不屬於無因管理。
綜上所述,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壹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壹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