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其管制或緩刑期間,采用的壹種輔助性的刑罰手段是禁止令。從頒發時間的先後來看,禁令可分為在訴訟前頒發的臨時禁止令、在訴訟後和判決前頒發的中間或初步或暫時禁令以及判決時頒發的最終或永久禁令。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壹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壹經作出,立即生效。
違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壹)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的;
(二)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後,再次違反禁止令的;
(三)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九條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禁止令的活動實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機構糾正。
第十二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壹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壹經作出,立即生效。 《刑法》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38條第2款規定:“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刑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我國刑法中 [1] 禁止令應分為管制執行期間的禁止令和緩刑考驗期間的禁止令。由違反兩種禁止令的差異化制裁模式決定,禁止令是壹種對犯罪分子兼具刑罰性和非刑罰性的綜合性處遇制度。禁止令的直接法律功能是“管制執行”的繩索與“緩刑考驗”的規則,間接法律功能是刑罰執行或者緩刑考驗期間的資格禁止,並與前科形成法律效應上的呼應。
我國刑法中違反禁止令的後果:(1)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的規定處罰;(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尚不屬於情節嚴重的,處理模式與前同;(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而“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後,再次違反禁止令;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違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壹)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的;
(二)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後,再次違反禁止令的;
(三)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