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證審批已經被取消。旅遊主管部門不再對領隊從業進行行政審批。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十二條對《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從事領隊業務,應當取得導遊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遊從業經歷,並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取得出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原為“取得導遊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遊從業經歷,並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領隊證。”
刪去第四十壹條第壹款中的“領隊證”。新版為:“導遊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遊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
第三十七條 參加導遊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註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遊證。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遊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遊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遊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遊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向導遊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從事領隊業務,應當取得導遊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遊從業經歷,並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取得出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導遊和領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遊和領隊業務。
中國人大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