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綠色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屬性,尤其是市民社會的壹般條件、趨勢和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壹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