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申請立項的依托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在我省註冊壹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在其申報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三)擁有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4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四)已經批準建立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
(五)上壹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不低於6%;
2.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不低於4%;
3.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不低於3%或1000萬元。
(六)近三年內累計科技成果轉化9項以上;
(七)有獨立的研發機構,研發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15人(軟件類企業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低於研發機構職工總數的60%;
(八)能保證中心建設、發展過程中所需資金的落實,並具備科研開發、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實驗、試驗條件及基礎設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資產總額500萬元以上(軟件類企業100萬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規範的技術創新管理體制,各項規章制度明確;
(十)近三年無環境汙染事故及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第八條 中心申請材料:
(壹)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建設申請書
(二)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依托單位相關證照
(四)依托單位及中心狀況的證明材料
(五)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壹式3份,並附電子文檔,報依托單位所在市科技局審核。
第九條 省科技廳按照“擇優支持、布局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自行或委托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的申請進行可行性論證與考察。
第十條 可行性論證與考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審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規範性;
(二)中心建設是否符合我省的產業政策和重點支持的技術領域;
(三)依托單位是否具有中心立項的基本條件;
(四)中心技術領域的發展方向、目標和任務是否明確可行;
(五)中心的管理體系是否完善、運行機制是否有利於中心的發展;
(六)依托單位財務狀況能否保證中心順利運行。
第十壹條 對已通過可行性論證的,由省科技廳擇優批復建設。
批復建設的中心名稱應規範使用,采用“依托單位字號+核心研發方向+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形式。
第十二條 科技廳優先批復以下依托單位申請建設的中心:
(壹)主持制定國家、行業標準或主持、參與制訂國際標準的;
(二)與其它企業、高校或科研機構聯合組建的。
聯合組建的中心必須有聯合組建協議書,明確主要依托單位,以及各個組建單位在中心組建與運行中的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