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屋承租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表》;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證明。
二、房屋承租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三、對符合下列要求的,市、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房屋承租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壹)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壹致;
(三)不屬於《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四、房屋承租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壹次性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五、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是房屋租賃管理及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有效憑證。禁止偽造、塗改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