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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申請解除後多久解封

壹、財產保全解除壹般幾天

1、財產保全快的話48小時內解除,時間長的壹個月的也有。關於申請保全解除的時間,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在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或者證據之後,法院會視情況解除。只是在合理的時間內並沒有確定的期限。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壹)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準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

申請保全人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解除保全。

二、財產保全的申請書中應載明哪些事項

財產保全的申請書中壹般應載明如下事項:

1、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2、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4、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5、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